中國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并非一蹴而就,而是經歷了從謹慎觀察到全面禁止的逐步收緊過程,其中 2021 年的系列政策標志著比特幣在境內的相關活動被徹底納入禁止范圍。
早在 2013 年,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》,首次明確比特幣并非由貨幣當局發行,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,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但此時政策并未完全禁止比特幣交易,僅強調其 “虛擬商品” 屬性,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。這一階段,比特幣交易平臺在境內仍有一定生存空間,投資者可通過平臺進行買賣。
2017 年是監管升級的重要節點。當年 9 月,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《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》,不僅叫停了 ICO(首次代幣發行)融資活動,還要求境內比特幣交易平臺停止所有交易業務。隨后,火幣、幣安等主流平臺陸續關閉境內交易服務,或轉向海外市場。此次政策重點打擊代幣融資和交易平臺,但個人之間的比特幣點對點交易并未被完全禁止,監管態度仍留有余地。
2021 年的政策則徹底關上了比特幣在境內活動的大門。當年 5 月,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 “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”,將監管重心從交易環節延伸至上游挖礦產業。9 月,央行等多部門聯合發布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,全面禁止任何虛擬貨幣相關的代幣發行融資、交易炒作、代幣兌換等活動,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,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。同時,各地政府對境內比特幣礦場展開清退行動,四川、新疆等曾是全球比特幣挖礦集中地的區域,陸續關停所有礦機,切斷了比特幣在境內的產業鏈上游環節。
這一系列政策的核心邏輯在于防范金融風險。比特幣價格的劇烈波動可能引發投機熱潮,導致投資者財產損失;其去中心化特性也可能被用于洗錢、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,擾亂金融秩序。此外,比特幣挖礦消耗大量能源,與中國 “雙碳” 目標相悖,也是礦場被清退的重要原因。
從法律層面看,2021 年的政策將比特幣相關活動定性為 “非法金融活動”,意味著參與此類活動不受法律保護,相關合同無效。這一界定徹底否定了比特幣在境內的合法交易空間,形成了 “挖礦禁、交易禁、兌換禁” 的全鏈條監管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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