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人存在 “區塊鏈為什么要發虛擬貨幣” 的認知誤區,甚至將兩者直接劃等號。但事實上,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技術,其核心價值在于提升數據透明度、安全性與協同效率,本身完全無需依賴虛擬貨幣即可發揮作用。而現實中所謂 “區塊鏈發虛擬貨幣”,本質是不法分子借區塊鏈技術之名,行虛擬貨幣非法融資、炒作之實,與前文提到的 ABEY、BATC 等虛擬貨幣的非法活動邏輯一致,最終目的是收割投資者資金,而非推動技術應用。
首先需明確:區塊鏈技術與虛擬貨幣無必然關聯,虛擬貨幣僅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 “異化應用”。區塊鏈的核心功能是通過分布式節點、加密算法、共識機制,實現數據的不可篡改與高效共享,其應用場景覆蓋金融、供應鏈、政務、醫療等多個領域 —— 例如,在供應鏈管理中,區塊鏈可記錄商品從生產到流通的全流程數據,確保溯源真實可信;在政務服務中,區塊鏈可實現社保、戶籍等數據的安全共享,提升辦事效率。這些合法應用均不涉及虛擬貨幣,也無需通過 “發幣” 來運行。而虛擬貨幣的出現,最初是為特定區塊鏈項目(如比特幣)提供 “激勵機制”,用于獎勵維護節點的用戶,但這一模式被不法分子濫用:他們將 “發幣” 包裝成 “區塊鏈技術落地的必要環節”,實則是為了規避監管、方便圈錢,與區塊鏈技術的真正價值無關。
不法分子借區塊鏈 “發虛擬貨幣”,本質是利用技術概念包裝非法金融活動,掩蓋圈錢目的。結合前文對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分析,這類 “發幣” 行為主要有三大套路:一是虛構 “區塊鏈創新項目”,發布看似專業的白皮書,宣稱 “發幣是為了構建生態、激勵用戶”,但從未落地任何實際業務,如 ABEY 宣稱 “基于區塊鏈打造跨境支付生態”,實則僅發行代幣用于炒作;二是將 “發幣” 與 “高收益” 綁定,通過 “私募”“眾籌” 等方式向公眾募集資金,承諾 “代幣未來會大幅升值”,吸引投資者入場,本質屬于非法代幣發行融資(ICO),與前文提到的第一類虛擬貨幣非法活動完全吻合;三是利用 “去中心化”“匿名性” 等區塊鏈特性,為虛擬貨幣交易、洗錢等違法活動提供便利,如通過去中心化錢包轉移虛擬貨幣,掩蓋資金來源,淪為前文所述的第四類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工具。
從監管與風險角度看,借區塊鏈 “發虛擬貨幣” 的行為,均屬于被嚴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。正如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多次強調的,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、非法集資、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,而 “借區塊鏈發幣” 正是這類活動的典型形式。不法分子往往通過以下方式逃避監管:一方面,用 “區塊鏈技術創新”“數字經濟趨勢” 等話術誤導公眾,讓投資者誤以為 “發幣合法合規”;另一方面,將 “發幣” 平臺搭建在境外,采用去中心化交易模式,降低被監管查處的概率。但無論形式如何變化,其本質仍是 “以虛擬貨幣為載體的非法圈錢”—— 投資者買入代幣后,既無法享受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實際收益,也無法保障本金安全,最終只會因代幣貶值、平臺跑路而血本無歸,與參與 ABEY 交易的風險完全一致。
值得警惕的是,部分不法分子還會將 “發幣” 與 “元宇宙”“Web3.0” 等新概念結合,進一步強化 “技術正當性” 的假象。例如,宣稱 “在元宇宙區塊鏈中發幣,可用于購買虛擬資產、參與生態建設”,但實際上虛擬資產本身無真實價值,代幣交易仍屬于非法炒作。這類操作與前文提到的 “虛擬貨幣傳銷詐騙” 套路類似,都是通過疊加新概念,降低投資者警惕性,擴大詐騙范圍。
公眾需徹底摒棄 “區塊鏈必須發虛擬貨幣” 的錯誤認知: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在于解決實際問題,而非為 “發幣” 提供借口。任何借區塊鏈名義 “發虛擬貨幣” 的行為,無論宣傳多么花哨,本質都是非法金融活動,參與者不僅會損失本金,還可能因卷入洗錢、傳銷等活動承擔法律責任。中國監管部門始終支持區塊鏈技術的合法應用,但堅決打擊借技術之名的非法 “發幣” 行為,未來也將持續通過技術監測、跨部門協作,壓縮這類非法活動的空間。
選擇合法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場景(如政務、供應鏈等),遠離任何 “發幣” 相關的投資項目,才是正確認識區塊鏈價值、守護自身財產安全的方式。切勿被 “區塊鏈 + 虛擬貨幣” 的噱頭迷惑,淪為不法分子收割的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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