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及 “數字貨幣私募項目”,需首先明確核心邊界:在我國,以比特幣、以太坊等非法虛擬貨幣為標的的私募活動均屬非法金融行為,而法定數字貨幣(如數字人民幣)由央行統一發行,不存在 “私募” 概念。市面上所謂的 “數字貨幣私募項目”,本質多為借區塊鏈概念炒作的非法集資或詐騙活動,需警惕其隱蔽性陷阱與法律風險。
從運作模式看,非法數字貨幣私募項目常以 “早期融資”“高額回報” 為噱頭,呈現三大典型特征。一是虛假項目包裝,不法分子宣稱開發 “新一代公鏈”“元宇宙代幣” 等,編造技術白皮書、虛構核心團隊背景,甚至偽造 “國際技術認證”,實則無任何實質技術支撐。例如某項目號稱 “對標以太坊的跨鏈代幣”,通過線下宣講會展示虛假代碼庫,以 “私募期折價 50%” 吸引投資者,資金到賬后即關閉平臺跑路。二是層級化募資套路,部分項目采用 “拉新返利” 模式,投資者發展下線可獲得代幣獎勵,形成金字塔式傳銷結構,資金主要用于支付上層收益,而非項目開發。三是跨境化規避監管,項目方常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平臺,宣稱 “受海外監管”,通過聊天工具群組定向邀約境內投資者,資金經虛擬貨幣兌換后流向境外,增加追蹤難度。

這類私募項目潛藏多重風險,且不受法律保護。首先是資金清零風險,據統計,90% 以上的非法數字貨幣私募項目在募資后 6 個月內崩盤,要么因 “去中心化自治組織(DAO)投票失敗” 等借口停止運營,要么直接卷款失聯,投資者血本無歸。其次是法律追責風險,我國明確將代幣發行融資(ICO)等私募行為列為非法金融活動,參與募資的組織者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集資詐騙罪,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;即便普通投資者,若協助推廣引流,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。此外,此類項目常淪為洗錢工具,投資者賬戶可能因涉及非法資金流動被凍結,面臨司法調查。
需特別澄清的是,法定數字貨幣不存在私募場景。數字人民幣采用 “央行 - 商業銀行” 雙層運營架構,由央行統一發行,通過銀行體系向公眾兌換,既無 “早期投資” 環節,也不允許任何機構以 “私募” 名義發售。市面上若出現 “數字人民幣私募額度”“央行數字貨幣合作項目” 等宣傳,均為明確騙局,需立即向監管部門舉報。
我國對數字貨幣私募相關非法活動的打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。2021 年《十部門通知》明確,任何虛擬貨幣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均屬非法,堅決依法取締;2025 年近期破獲的 480 億比特幣大案中,主犯即通過 “虛擬貨幣私募理財” 吸收資金,最終以集資詐騙罪認罪伏法。在此提醒,切勿被 “低風險高回報”“區塊鏈創新” 等噱頭迷惑,參與此類活動不僅可能蒙受財產損失,還需承擔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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